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怎麽辦?
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由於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範疇,員工有權享受各種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試用期內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後為員工補繳。或者去當地監管部門投訴。
綜上,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買社會保險,員工離職後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