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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隨意調賬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會計人員隨意調帳的,按照具體罪行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會計人員隨意調賬避稅的,采取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根據偷稅數額大小確定罰金數額,對單位主管人員、主要負責人、會計人員按照偷稅法定刑處罰。

法律分析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要求的;(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任意對賬是虛假的財務會計記錄,不能反映實際情況,任意對賬行為反映的是當事人的主觀故意行為。隨意調賬的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財務人員。不僅會計要對隨意調賬負刑事責任,會計管理機構也會做出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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