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事實婚姻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得到承認?認定事實婚姻的時間需要在1994 2月1之前,從1994 2月1開始。民政部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滿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1046條,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或由任何第三方幹涉。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通知》的通知中進壹步明確指出:“從1994年2月1日起,壹男壹女無配偶以夫妻名義未經結婚登記而同居的,壹律按非法同居處理。”在這裏,中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規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壹)民政部2004年2月1994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規定》。(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二、事實婚姻存在的原因:事實婚姻大量存在於我國偏遠地區和廣大農村,甚至在壹些落後的地方,相關比例達到了驚人的60%。這種現象可以歸結為多方面的原因:(1)受傳統習俗的影響。(2)婚姻登記不方便。(5)法制宣傳不夠。事實婚姻的存在本身有壹定的歷史背景,現在已經造成了很多嚴重的後果。我們應該積極響應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盡自己的壹份力量來杜絕這種行為,這將大大提高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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