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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規定

法律分析:《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章許可管理對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釋。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管理工作。

《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復印件上註明倉庫的具體地址。

《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漢語拼音字母縮寫為“經營”)和14阿拉伯數字組成。編號從左至右依次為:1主營業務代碼、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個市(地)代碼、2個縣(區)代碼、6個順序代碼和1校驗碼。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是負責食品經營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如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可通過簽名方式變更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懸掛或者放置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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