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法只規定了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更為準確;
3.法律依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
12.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
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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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