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壹年以上;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無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
符合條件後,失業人員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照片、就業失業登記表、就業失業證申請表、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公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參保城市社保機構申領失業救濟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重新就業的;(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三)已經移居國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五)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