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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檢報告是法律規定的。

法律分析:患者死亡,醫患雙方都不能確定死因或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義務進行屍檢。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可以邀請法醫參加屍檢,也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壹百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屍檢,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司法實踐中,屍檢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符合屍體冷凍保存條件的,可延長至7天。這裏需要強調的是,醫療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法醫部門不介入,所以屍檢是在醫學院病理解剖室進行的,所以屍檢必須超越醫院本身附屬的醫學院系統,以保證其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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