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壹)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力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二)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已經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致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生產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