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情況下,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應提交書面意見。針對意見,首先要對基本情況、審計評價、審計報告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罰意見、審計建議等發表明確的壹般性意見。其次,要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處罰意見逐壹發表意見,特別是回復表示否定意見時,要有具體的事實和有關財政、金融行為的法律法規;說明性意見應陳述問題背景及要求監管部門減輕或免除審計處罰的因素和意願。
簡而言之,咨詢環節主要用於審計組與被審計對象溝通,澄清事實和依據。在此基礎上,被審核方和審核組可以繼續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意見。如果偏離了這兩點,不提供能夠說服善意第三人的事實材料或證據,不能支持所發表的意見,那麽所發表的意見就無效,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也會偏離征求意見的主要目的,盲目放棄這種正式的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