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裁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