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議控制架構中,WFOE與被許可公司壹般通過簽訂五六份協議來確立其控制和被控制關系,主要包括資產運營控制協議(通過該協議WFOE實質控制目標公司的資產和運營)和借款合同(即WFOE向目標公司股東放款,其股東基於股權質押)、股權質押協議、股票期權協議(即 當法律和政策允許外資進入目標公司領域時,WFOE可以提出收購目標公司股權,成為正式控股股東)、投票權協議(通過該協議WFOE可以實際控制目標公司董事會決策或直接向董事會派出成員)、排他性服務協議(規定公司實際經營所需的知識產權和服務由WFOE提供,目標公司。
至於為什麽會出現這種股權結構,問題最終出現在央行對網上支付和外資參股國內金融企業的限制上。詳細規定可參考央行相關文件。包括中國在內,加入WTO時並沒有關於開放網上支付的討論,導致相關規定與實體經濟環境脫節。據悉,央行剛剛開始討論研究協議控制模式(VIE)。好像晚了很多。這種所有制結構已經出現很多年了,現在才研究。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