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
在我國現行的行政區劃中,壹般認為地級市和“省直管縣級市”為省轄市。但在法律上,地級市領導的縣級市是省、自治區直接管轄,地級市主管,地區、盟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所以從法律上講,地級市、地區、盟領導的縣級市也是省轄市。
直轄市:
直轄市是中國的壹個行政區劃,與省、自治區和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劃相同。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個省級行政區,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轄市。
中國大陸的直轄市包括:京、滬、津、渝。
擴展數據
地級行政區劃改革:
在1983開始的“地級行政區劃改革”中,省轄市全部改為地級市,省轄市與之相對應,即直轄市所轄市,省轄市由1983更名為縣級市。
“省轄市”的行政區劃(行政區劃)是市轄區,包括具有城市服務功能的郊區,“省轄市”屬於真正的城市。官方認為,“省轄市”既是行政區劃,也是城市。雖然“省轄市”的行政地位並不低於地區,但在官方統計中,“省轄市”和“地級市”被列為“市”,而不是地級行政區。
“地級市”實行“市管市”和“市管縣”,其行政區劃涵蓋各種形式的縣級行政區。
“省轄市”改為“地級市”後,成為四級行政區劃體系的省區主要行政區劃形式,作為地級行政區納入官方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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