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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其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能夠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壹種民事責任。屬於同壹個責任之壹。連帶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必須有兩個以上的連帶責任人;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必須存在債務關系,是不可分割的債務;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務必須是不可分割的;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物種;

5.該承諾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或由當事人明確約定。

認定為連帶責任的情形如下:

1,保證的連帶責任;

2.合夥企業(包括合夥企業)中的連帶責任;

3.代理的連帶責任;

4.由* * * *承擔侵權的連帶責任;

5.因同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7.乙方對出借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8、分立後的企業法人承擔原債務和因開辦企業的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企業法人分立,原債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6條。

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687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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