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罰款、罰金、追繳和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產、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返還財產的“財物”可以是錢,比如非法沒收的錢,也可以是東西。可以是壹個具體的東西,也可以是壹個物種。原物在失去控制期間有孳息或者能夠孳息的,應當壹並返還或者以金錢補償。比如,公車在運行過程中被國家機關非法扣押壹個月,應當返還,並賠償公車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收入數額。
返還財產是壹種相對方便易行的賠償方式,不僅可以直接賠償損害,有時還可以避免或減輕精神損害。比如非法沒收的物品,可能對受害者有特殊的紀念意義,如果不歸還,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返還財產的補償方式需要在壹定條件下適用,條件如下:
原作存在。這裏主要是指具體的事情。如果原件已經損壞或丟失,是不可能歸還的。
這比金錢賠償更方便。如果原件已經不在本地或者需要查找其下落,可能不如金錢賠償方便快捷。
不影響公務。原物已用於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的,應當予以金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