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10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以禁止性的法律規範規定,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侵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指以言語(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淫穢下流的語言侮辱、嘲諷他人,羞辱其內心。
誹謗:指捏造、散布壹些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果毫無根據地捏造別人的不良工作作風或者制造陰影,到處宣揚和損害別人的名譽,會對別人的精神造成極大的痛苦。
(摘自“口碑”百度知道)
有這種維權意識固然好,但背後說壞話不應該是公開損害自己的名譽;如果妳覺得自己有抑郁傾向,最好找監護人或者老師或者心理老師尋求幫助。壓抑自己不是好辦法。
求收養,真的有嚴重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