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註冊成立驗資時,會發銀行確認函,核查註冊資本是否到位;
2.公司審計時會發銀行確認函,看公司銀行存款賬面余額是否與實際相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以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確認信有哪些分類?
1.銀行查詢函:向被審計單位的存款銀行和借款銀行發出的查詢函,查詢被審計單位在特定日期(壹般為資產負債表日,下同)的銀行存款余額、存在情況和所有權,以及貸款的余額、完整性和估值情況;
2.企業確認函:在特定日期向被審計單位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確認被審計單位債權或債務存在、權利或義務的信函。企業的確認函通常包括雙方截至某壹特定日期的往來賬戶余額;
3.律師確認函:發送給為被審計單位及其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的確認函,用於檢查是否有未決訴訟及其在特定日期對被審計單位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律師費的結算情況;
4.其他確認函:發送給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門等其他機構,以檢查被審計單位持有的保險合同條款、有價證券或註冊資本的確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