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的先天形成,使患者完全或部分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後代繁衍風險較高,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生育子女的遺傳性疾病。醫生應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並對那些被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生育的嚴重遺傳疾病的人提出醫學建議;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結紮後無子女者,可以結婚。
2.指定傳染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生育的傳染病;
3.關於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等重性精神病。
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獨立)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4.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獨立提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
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