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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核退出申請

法律分析: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三日內對其回避申請作出口頭或者書面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申請復議是當事人和公民的訴訟權利之壹。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有權對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申請復審。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復議申請的範圍很廣。比如,司法機關不予立案時,控告人可以要求復議,司法機關駁回回避申請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也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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