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申請復議是當事人和公民的訴訟權利之壹。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有權對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申請復審。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復議申請的範圍很廣。比如,司法機關不予立案時,控告人可以要求復議,司法機關駁回回避申請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也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