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劉和朱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他們的行為不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們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2.劉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朱的行為違反了民事法律法規。對於朱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遺失物、漂流物、流浪動物應當返還失主。朱某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拒不將拾得的物品返還原主,拒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其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故朱某的行為也是違法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朱應當限期返還手表,或者賠償蘇損失300元。3.不構成犯罪。因為劉、朱二人的違法行為雖然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但也幹擾了公安機關正常執行公務,影響了蘇的正常生活,浪費了國家的人力財力,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損害。壹般的違法行為如果得不到及時的懲罰和懲戒,可能會進壹步發展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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