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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歷期是什麽意思?

工作經歷期是指工作試用期。

含義:試用期是指對新入職員工的身體、工作能力、態度、思想素質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能約定試用期,壹般為壹個月至六個月。如果時間過長,不合理,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個人意見。

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1.試用期是指雙方通過書面勞動合同選定並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將對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標準進行考核,同時,員工將充分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符合個人要求。

2.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適用期限,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3.基於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制度,試用期壹般適用於第1名被錄用或重新錄用的員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至壹年不能超過壹個月,壹年至三年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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