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判斷商標侵權相似性的標準方法如下:
(壹)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但字體、圖案、註音、排列順序不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的外文、字母或者數字組成,只是字體或者圖案不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先前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且申請人與他人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的商標存在,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