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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再鑒定規定

法律分析:1。重新鑒定。由辦案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壹般提交給負責案件的部門,具體來說是提交給承辦案件的警官。2.重新鑒定後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鑒定結論沒有改變的,鑒定費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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