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要積極及時地學習和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維權。
第二,提前和用人單位協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三、通過正規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四、向主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五、向法律維權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勞動爭議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壹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