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應發生在被繼承人(不動產繼承中留下財產的人)死亡後。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些財產所有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將來可能對財產產生糾紛,在繼承人生前就把財產權利給了繼承人,比如給壹個或全部子女。這也是法律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他們生前的贈與。
2.繼承遺產的人應該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法律規定可以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如果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轉讓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捐贈給國家或集體,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些財產歸* * *,比如夫妻共同的* *。當壹方去世時,並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成為遺產。此時應先分割財產權利,在繼承遺產前,先分出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非另有約定,壹般應分割財產份額的壹半)。
繼承需要以下信息: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如醫院死亡通知書、骨灰證明、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本(註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存單、股票等。如遺產在香港,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發出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