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發生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可能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不積極履行交通法律法規規定的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在現場等待處理等義務。作為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判斷標準,下列情形可以定義為交通事故後逃逸:
(1) ?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 ?行為人涉嫌醉酒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待處理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
(3) ?肇事者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
(4) ?行為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留下傷者或其家屬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5) ?犯罪人在調查期間逃跑;
(6) ?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不承認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
對於有上述肇事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後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者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等待處理的,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為肇事逃逸後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