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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期限

法律分析:1。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向承租人提供費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壹般采用書面形式,合同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及方式、貨幣、租賃期滿時的所有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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