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認罪和緩刑的含義不同。
1.認罪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陳述的案件。
2、緩刑,全稱緩刑,又稱緩期處刑,是指違反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先宣告有罪,暫不執行的刑罰。
第二,認罪和緩刑的主要作用不同。
1,認罪認罰主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同意檢察院的審判結果。
2.緩刑的主體是負責案件審理的法院工作人員,即由審判的法官決定罪犯在壹定的考驗期內接受特定的檢驗機構的檢驗,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
3.認罪和緩刑在法律適用上處於不同的階段。
1.認罪認罰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的過程。
2.緩刑是對已經定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法庭審判,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過程。
擴展數據:
壹、緩刑的適用條件:
1,罪犯或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或短期徒刑;
2.罪犯或者被告人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不致危害社會的;
3、罪犯或者被告人是罪犯但不是犯罪集團的累犯、首要分子。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寬大處理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供述和刑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4.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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