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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審理哪些案件?

1,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包括侵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婚姻糾紛、合同糾紛、財產與非財產糾紛、繼承糾紛等民事案件。

2.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由國家進行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3.行政案件:

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爭議,由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爭議壹旦被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就成為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的事實存在,並且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制定和發布的部、委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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