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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行使方式

法律分析: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主要形式有:1,人民代表大會聯系群眾制度,行使由各級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體現。2、投訴舉報制度,通過電話、來信來訪向有關部門舉報或反映。3、輿論監督體系,通過新聞媒體進行監督。4、參加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網上評議政府等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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