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議企業不要與在其他公司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存在勞動爭議風險。
第壹,最重要的是工傷風險。勞動者同時被兩個以上用人單位聘用,但只有壹個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實際操作,勞動者在未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不繳納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兩個雇主和工人之間可能會有爭執的危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規定,職工同時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受到傷害時所在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設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未及時登記或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將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該公司財產,拍賣所得用於抵繳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中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職工同時被兩個以上用人單位聘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工負傷的,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