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新聞出版、教育、衛生、文化和旅遊、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義務,引導家庭、學校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措施預防和幹預未成年人沈迷網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幹預未成年人戒除網癮。
法律解析: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的賬號註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網絡直播平臺違反規定將面臨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六條,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戶註冊服務;為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經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