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俄羅斯蘇維埃聯盟第二次代表大會於2007年6月8日以1965438+165438通過。列寧起草的。* * *第五條。宣布廢除土地私有制,確定土地、礦藏、森林、水源等。歸國家所有,沒收的地主、皇族、寺廟和教堂的土地,連同所有附屬物,都交給鄉土地委員會和縣農民代表蘇維埃。它的頒布為新成立的蘇維埃國家的土地國有化奠定了基礎。
土地法規定,立即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將地主田莊和所有皇族、寺院、教堂的土地,連同耕畜、農具、莊園建築和壹切附著物,交由鄉土地委員會和縣農民代表蘇維埃控制。該法令宣布土地、森林、礦產、水和其他資源國有化。永遠廢除土地私有制,禁止土地買賣、出租和典當。
所有的土地和地下寶藏都是全民的財產。平均使用土地,根據勞動定額和消耗定額把土地分配給工人。土地法的實施使俄羅斯農民免費獲得了654.38+0.5億公頃土地。農民因土地止贖所欠的30億盧布債務也被取消。土地法摧毀了俄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階級,使蘇聯得到了勞動農民的廣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