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放;(3)連續工齡滿2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放。
第六條獲得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授予戰鬥英雄或榮立壹等功並壹直保持榮譽的軍以上單位的職工,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止工作的,每月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第八條職工在醫療期內,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後患病不能重返工作崗位,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退休、退職或者壹次性處理。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凡弄虛作假,留下假病假條的,壹經查實,按曠工處理。第十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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