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損失費是指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系解除後,男方或女方有意識地為對方付出更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壹定的經濟補償。法律沒有規定青春損失費,但是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標準。精神損失賠償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利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根據民法典,有重婚;和別人壹起生活;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因其他嚴重過錯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