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用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伴有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建設項目(含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和監督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和輔助儲存,原油、天然氣的勘探、開采和輔助儲存,海上運輸、城鎮燃氣的運輸和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實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負責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未經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或者投入生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