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可以自願達成協議,但如果爭議事項涉及法律責任和權益,可能需要法院確認或公證才能生效。此外,如果調解協議的內容與法律法規相違背,或者違背公平、公正的原則,可以認定該協議無效。
因此,雖然簽訂調解協議是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但並不意味著案件就此結束。為保證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解決其他相關問題,當事人可能需要尋求法律援助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總而言之:
簽署調解協議並不意味著結案。調解協議雖然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但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如果有必要確保協議的實施或解決其他相關問題,有關各方應尋求法律援助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與中國人民之間民調解決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