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談判施工合同條款時,應以下列內容為依據:
壹、法律和行政法規
這是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原則,必須遵守。即雙方協商合同的具體條款時,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談判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例如,《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根據這壹規定,要求承包方墊付工程款是違法的,如果簽訂了這類合同就是無效條款。
二。壹般交易條件
通用條款中有四十多條條款需要在專用條款中明確規定。因此,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的內容應以通用條款中的協商約定為準。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和施工場地。
建築工程固定施工、移動施工、工期長、覆蓋面廣的特點,使得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在談合同時,都要結合各自的具體工況和施工現場,談合同的具體條款,而不考慮各自的實際工況,這樣在合同履行中就會產生糾紛或違約。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細化、補充或修改通用條款。
四。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
根據法律規定,招標項目必須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書面合同。同時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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