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身或車架;
4.廠家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
5、營運機動車轉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轉營運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公路養護施工單位在對公路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使用的車輛和機械應安裝警示燈,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圖案,作業時應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施工道路上不中斷交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出現堵車時,及時疏導,維護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誌;無法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六條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和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懸崖、積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