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但是,市區除外。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森林防火工作。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森林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