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七個方面:壹是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二是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是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立案和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四是刑事案件起訴,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五是監督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第六,人民法院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提出抗訴。第七,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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