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十壹條。對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2.雙方可以協商誤工費和交通費。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通過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