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六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
第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除和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相應的動物防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