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他特別強調法律的作用。他認為法律是理性的體現,理性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自然法是人類社會建立之前就存在的法律,那時人類處於平等的狀態。人造法包括政治法和民法。孟德斯鳩主張資產階級自由平等,但同時強調自由的實現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政治自由不是妳想怎麽做就怎麽做的。他說,“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壹切事情的權利;如果壹個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為其他人也會有這個權利。”還提出了“地理環境決定論”,認為氣候、土壤、國家疆域大小都會對壹個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習俗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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