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發現新工作的,應及時告知經辦機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發現騙取失業救濟金的,不僅應當退還已經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還應當在原基礎上處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壹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三)已經移居國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提供的適當工作或者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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