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君主立憲制。特點:國王1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但他“面向朝鮮,無視政治”;議會是權力中心,擁有立法權;在責任內閣制度下,英國首相從贏得下議院選舉的多數黨中選出,壹般是該黨的領袖。首相可以任命內閣成員組成內閣。首相是英國政府的首腦。內閣對議會負責。當議會不信任內閣時,可以發起內閣改組,總理也可以解散下院,提前舉行選舉。兩黨制的運用,規範了政治鬥爭的有序形式,避免了流血和暴力鬥爭。
當總理的決定被否決時,總理要麽取消決議,要麽解散議會進行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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