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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綜合工時制度的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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