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十六條依法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疫苗臨床試驗應當由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三級醫療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國家鼓勵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開展疫苗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