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況吧。銀行流水可以作為定罪依據,但必須結合其他證據。如果只以銀行流水作為證據,很難定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