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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交通事故先交強險再分責任比例?法律依據是什麽?希望法律強人能給點建議。

壹般情況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強制保險先行賠付,根據責任劃分確定比例後再分攤余額。

對方承擔的賠償費用=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交強險的賠償部分-根據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分擔部分。賠償費用涉及責任劃分、年齡、戶籍性質、收入、傷殘等級、護理依賴、被贍養人年齡及人數、誤工費等。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確定。

因此,應該在殘疾人治療結束,評定傷殘等級,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後,才能確定賠償金。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大部分是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受害人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交通費、可以評定殘疾的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精神撫慰金,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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