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發行、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二十二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上述法律法規從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三個層面都規定了票據的取得應當具有真實的買賣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單純買賣票據不交易肯定是違法的。